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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億萬企業家都擔心踩雷的法規,著作財產權,誤觸小心因小失大!】

【億萬企業家都擔心踩雷的法規,著作財產權,誤觸小心因小失大!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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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這些部份在一開始就可以避免: 
現在透過行銷推廣的素材與媒介越來越多,
有些業主 不知道版權的合法重要性。習慣按自己作法進行,沒有隨著時代更新法律相關知識。而經驗不足的設計師在經驗不足情況下,上網隨意取材使用後,直接就應用在商業製作上。卻不知道自己已經侵權。導致後續產生一堆的麻煩與爭議,高額賠償,法律訴訟,在周遭的同行或朋友們時有所聞。

數位化的時代,許多創作者經過努力的創作過程,將作品或素材在網路上提供使用,但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下,許多如圖片、文章、影片、音樂,文字內容等等,都是創作者受到版權保護的範圍。要記得如需使用到的版權素材,必須明文告知,或是去購買合法素材進行創作。避免誤觸法規 因小失大 ~

 
以下 摘錄與設計行業較為相關的 著作財產權認定 
參考:

 

關於著作權的幾個觀念,其實在於保護作品的原創性 , 「保護表達,但不保護概念」 也就是說,如果概念(idea)模仿他人,只要表達方式不同,並不能算侵權。
 
一般較常引用的判決,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,其明確指出
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

  • 1 接觸過原物件
  • 2 實質上很相似(超過合理引用範圍)

    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「接觸」自己的著作,二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「實質相似」。
    而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,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,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。」

    若A指稱B抄襲A的著作,A要證明B曾經看過或參考(接觸)A的著作,
    而且二個人的著作要很像(實質相似),才會構成著作抄襲。


   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「抄襲」?

    著作抄襲 通常是指以下兩種 :


    【重製權】

    A男將B女所發表的文章,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,則A男「抄襲」B女的文章,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男侵害B女文章的「重製權」

    【改作權】

    A男將B女所發表的文章,另行改寫成劇本,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「抄襲」B的文章,但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,構成「改作」行為,所以,會認為A侵害了B的「改作權」。
     


    著作權法承認「平行創作」的保護:

      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,承認不同的創作者,若是在「獨立創作」的情形下,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,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,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(例如: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、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畫作進行改作等),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,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活動,因此,即使二個作品很像,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護,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,一般稱為「平行創作」的保護。

      著作權歸屬於誰?


        依據 著作權法第10條 規定,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


        誰是著作人呢?

         

        依據 著作權法第3條 的定義,著作權是指創作著作之人。照上述的規定,
        著作權應該是屬於創作著作之人,就是實際從事著作創作活動的人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雇主與員工間,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,員工因為領錢辦事的過程中,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,著作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?

        著作權法規定 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,
        可以約定雇主(公司)是著作人 / 也可以約定受雇人(員工)是著作人

        如果未特定約定,是以受雇人(員工)為著作人,
        但是,著作財產權 是屬於雇主的,也就是說,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,
        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,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。
        不過,也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。

       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:

         

      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
       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        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

       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
      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」

          關於委外的開發、研究、專案等所產出的創作成果,
          應該是歸屬於出錢的人,還是歸屬於從事創作的人?

          著作權法規定仍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,可以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,
          也可以約定受聘人為著作人;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誰的時候,依照著作權法規定,以受聘人(實際從事創作的人)為著作人,

          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,但也可以約定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,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;如果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,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受聘人(實際創作的人),但是出資人可以「利用」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。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若是以公司型態受委託從事創作時 :


          由於實際創作中仍屬員工進行創作,此時,著作權歸屬的約定,就需由公司與員工約定的職務創作的 著作權屬於公司所有,公司再將其 著作財產權 讓與給出資的公司,並同意不對出資的公司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方式處理,不能直接約定員工的創作屬於出資人公司所有。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著作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?

            • 公開發表權(第15條)、
            • 姓名表示權(第16條)、
            • 禁止不當修改權(第17條)


                此外,著作權法第87條第1款規定,
               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,視為侵害著作權,
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?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,包括:

                  重製權、改作權、編輯權、出租權、散布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口述權(語文著作)、公開上映權(視聽著作)、公開演出權(語文、音樂或戲劇、舞蹈著作、現場表演)、公開展示權(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)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侵害他人著作權時,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?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,可能會有民事及(或)刑事責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何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?

                    舉凡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,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,而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,就會侵害他人著作權。因此,並不是只要在校園內、非營利的行為,就不會侵害著作權,基本上,只要有利用到他人的著作,就要注意尊重他人著作權,除非屬於合理使用,否則,就可能須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刑事責任部分:

                    侵害「改作權」、「重製權」、「公開傳輸權」的責任,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規定,都是「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」;侵害「姓名表示權」的責任,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,是「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」。務必要特別留心著作權的問題,以免因小失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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